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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允许社会办医特许经营 实施效果待观察

浏览次数:1821      日期:2014-10-14

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钟东波介绍说,“特许经营”方式是综合法律政策的空间,进行利弊分析之后做出的选择,实质上是特许方(公立医院)与被特许方(社会资本)自愿建立一种契约方式,特许方将自己的经营资源,包括商标、企业标识、经营模式等,授予被特许方使用,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模式进行经营管理,被特许方要给予特许方一定的使用费用。

  “这个合同是双方关于经营资源的买卖合同,支付的费用其实是指经营资源的使用费。”钟东波认为,这项政策是在目前的政策和法律框架下,为公私合作开拓的一条新路。

  他还强调,在医疗服务领域开展特许经营,前提是社会资本一方建立有自己的医疗机构,并不是公立医院开办连锁医院,也不是社会资本承包公立医院科室。“具体的合作方法、利益如何分配等问题是需要合作双方经过谈判在合同中体现。”

  “目前没有试点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这一方式主要是告诉外界可以这么去尝试、去做了,至于做与不做全凭自愿。”钟东波说。

  特许经营:有利有弊 效果待观察

  钟东波坦言,这种模式有利有弊。

  “利”——公立医院优质的技术、人才资源和经营管理经验迅速输出,以此鼓励健康服务业,特别是社会办医的发展;老百姓将在更大的范围接受更优质的服务;公立医院借此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,增进自身发展;规避了目前公私医院股份制合作方式在人员身份、机构信誉、财务等方面的风险。

  “弊”——社会资本打着公立医院的旗帜招徕患者,却达不到应有的服务质量,构成对患者的欺骗; 一旦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,或者对无形资产估价不足,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;合作双方并非产权关系,而是买卖关系,如果老百姓认识不足,存在医疗矛盾和风险。

  考虑到以上的利弊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了展开特许经营的前提条件,公立医院必须保障医疗质量安全,且具备相应医疗管理能力,希望以此来规避合作模式可能带来的经济风险、医疗风险和社会风险。

  “政策制定得很好,是一种创新,但是具体实施效果和面临的风险,还需要时间来观察,也会进一步完善政策。”钟东波强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