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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机外出办事出车祸被单位告上法庭
浏览次数:2769 日期:2010-08-28
司机外出办事出车祸被单位告上法庭
公司的车外出途中出车祸,车上一人死亡。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后,将司机告上法庭,进行追偿。昨日,该案在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。
据了解,该案系7月1日侵权责任法实施后,重庆首例在法院开审的案件。
公司赔钱 继而向司机追偿
今年4月20日下午,41岁的向某驾驶重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称装饰公司)轿车到贵州遵义办事,在兰海高速公路上撞上公路左侧护栏后侧翻,车上乘客马英雄当场死亡,车辆受损。贵州交警认定,向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。
经协商,装饰公司向死者父母赔偿38万元。6月18日,装饰公司将向某起诉到沙坪坝区法院,追偿41.5万元赔偿。8月9日,向某犯交通肇事罪,被判刑一年、缓刑二年。
员工出事 用人单位担责
昨日,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法庭上,向某不是该公司员工、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、公司追偿权的范围,成为三大争议焦点。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四条则明确规定: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》称,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,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责任。但这里也有一个限制的条件,就是只有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用人单位才承担侵权责任。
如果不是执行工作任务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用人单位则不用承担侵权责任。
用人单位 是否有追偿权
对于用人单位的追偿权问题,《侵权责任法》没有作出规定,但在《侵权责任法》审议过程中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对此予以了说明:“经有关部门反复研究认为,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偿,情况比较复杂……《侵权责任法》难以作出一般规定。用人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因个人劳务对追偿问题发生争议的,宜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根据具体情况处理。”记者 唐中明